政府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1:11:27 396 人看过

一、政府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征收与拆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具体体现在:

1.内容不同。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2.实施部门不同。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拆迁适用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

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5.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6.法律后果不同。

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二、政府征收土地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政府征收土地赔偿不合理的处理办法: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举报,经政府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农村土地应该注意哪些事情

征收农村土地应该注意的事情有: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不公平条款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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