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法律的这一规定是有其实际根据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它拥有庞大而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足够的警力,专门的侦查手续和措施,具有良好的控制社会治安局势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并且在长期的同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便于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侦查。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等。这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是比较小的。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对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反腐败斗争;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根据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自侦查案件的范围,主要还是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除了上面提到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几种刑事案件以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还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不是一般的案件分类管辖划分的条款规定,而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监督职权对个案的监督条款,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这也不是检察机关包揽其他机关的侦查权,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执法监督,促使其他机关严格执法,使所有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受到追究,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后,人民法院才予以处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事案件中的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刑事案件,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比较科学、准确的定性。它要求:①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对于那些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②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把握这两点要求,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而对案件互相推诿,致使被害人辗转奔波,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的这一规定,即保障了被害人的控告权,也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罪不究的行为起到了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但是,被害人在根据这一规定提起自诉时,必须注意以下三点:①这类案件仅限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案件;②这类案件已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的;③被害人京九负举证责任。
4、职能管辖的交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的职能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仍会出现职能管辖交叉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仍是职能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交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确定由哪一机关行使管辖权。对于数罪中能够分清主罪与次罪的,原则上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一时难以分清主次罪的情况下,可以由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一个机关受理后几个机关联合进行侦查。
(2)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其职能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在侦查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罪行的,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不管该罪行依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都由立案侦查的机关合并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应作为另一案件而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宜合并管辖。
-
诉讼离婚的概念、流程、管辖
205人看过
-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概念及分类
238人看过
-
军事刑事诉讼概念的特殊性
56人看过
-
怎样解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冲突
499人看过
-
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法律规定
120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概念
447人看过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 更多>
-
国际法诉讼管辖权概念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9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或者在域外被人伤害都可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不过属于哪个国家,当然说不定俄罗斯法律也是这么规定从而有管辖权,这就有争议的,只是说要是在其他地区被处罚过的话回国可以不再受处罚,具体在哪个国家审理要看被害人去哪个国家申请立案审理了。因为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不一样,可能双方都有管辖权也可能双方都没有管辖权,这样说能理解不?具体你可以看看我国刑法针对于属人管辖的问题。
-
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法律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6一、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刑事诉讼法根据》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表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被告人数个犯罪或同一犯罪不同情节分散于几个同级法院管辖区内,哪个法院最先受理了起诉,一般应当由其审判,此即优先管辖,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
-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的概念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20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原则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2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原则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在确
-
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概念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7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