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的对象是民事案件,移送管辖权所移送的法院的管辖权为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移送管辖权
移送管辖权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转移
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其管辖权依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因此,转移管辖权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I)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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