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的科学性复杂性。格式合同之所以日渐普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行为或缔约行为的强制倾向;二是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不断重复,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作为攫取高额利润的有效工具;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简化缔约程序。
格式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的分配。
格式合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制:
1、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显失公平,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当遵循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如欲订入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负担一定的对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3、格式条款的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成立以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尚需具备一定条件,即不得存在阻碍合同发生效力的无效事由。
4、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合同条款,因此仍应采纳一般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但是,格式条款毕竟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对它的解释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损失的情形。过错一方因此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如果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欺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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