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管辖约定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20:31:05 100 人看过

打官司首先要确定管辖。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争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道怎么办了。所以,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但有例外。

一、怎么保证合同履行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而发生纠纷,有四种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可以在诉讼外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的某个阶段进行,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

人的和气,缺点是和解与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任意一方不自愿执行则归于失败。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委托开发合作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3、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三、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管辖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来看,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市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民诉法规定的适用约定管辖的合同纠纷并没有包括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相关纠纷应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因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而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有可能会被劳仲争议仲裁委和法院认为该约定管辖条款系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给劳动者诉讼造成不便利,对用人单位有害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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