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刑拘后已积极督促其家人筹钱,目前已归还了报案人建设银行及其他银行全部信用卡的欠款及高额利息,未给银行经济上造成损失,依法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有以下明文规定:
1、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因此,本案涉案金额应以本金5万元计算。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刑法》第196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根据该《解释》以上规定,x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而《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根据该规定,x符合可以取保候审的法条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话,是可以免除牢狱之灾的。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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