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法院司法建议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7:43:46 268 人看过

(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

(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

(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

(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

(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

(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

(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上述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司法建议一律以法院的名义发送,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司法建议。

关于反馈期限问题,上述省高院内部意见规定司法建议书的尾部可提出希望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加强整改的要求,并告知书面反馈期限,反馈期限一般可确定为一至三个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10: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拒绝履行相关文章
  • 江苏省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
    江苏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正式确定各地公安机关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江苏省第一次规范赌博违法行为的量罚标准。1、对带娱乐性质的熟人间打麻将、玩扑克等小来来行为,起罚点是个人赌资达到200元。2、对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起罚点则是人均赌资100元。3、对查实的赌资实行累计计算,即使第一次被抓够不上处罚标准,但以后还玩被抓,赌资跟前面累计,总数超过起罚点照样进行治安处罚。4、血亲和姻亲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算赌博。只要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不明知有人赌博,就不会受罚。只要符合以下七种情形之一,就算明知: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2、抽头渔利的;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5、无证经营的棋牌室等场所为他人进行带有财物输赢(不论赌资数额是否达到起罚点)的打麻将等活动提供条件的;6、在执
    2023-04-25
    148人看过
  •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2023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延伸作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以开展执行督促实现执行工作窗口前移,形成以“督促促履行,保全促和解,监督促执行”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督促是指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以及对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的案件,查询执行进展情况、催促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督促包括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执行程序督促等。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督促工作组或者执行督促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和执行
    2022-11-01
    470人看过
  • 诈骗罪的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24是什么?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
    2024-01-14
    496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二、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均为城建档案。三、无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建档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
    2023-04-22
    303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四条除院
    2023-06-08
    364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6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诈骗公私财物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
    2023-06-03
    52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现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除持有经省和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律师到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必须同时持有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发现未持“两证一书”或“两证一书”不同时具备者,应拒绝其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人员除外。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或办公室具体承办。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刑事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28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9年11月10日苏法刑二(1989)202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死缓犯、无期徒刑犯一年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另一年度内受到劳改支队大会表扬;有期徒刑犯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对此项规定,我们进行了研究,并报经院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意见:所谓立功,必须是某个人在某件事上做出了重大突出的贡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服刑中的罪犯的立功表现,指的是罪犯在某件具体事情上的突出贡献。《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的立功表现作了具体的解释。我们认为你院的上述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不符,罪犯一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一年受支队大会表扬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应作为确有悔改表现来对待,或者比一般有悔改表现在减刑时优先考虑,
    2023-06-11
    49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江苏省政法三机关《关于打击投机盗窃活动中追赃情况通报》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在同投机、盗窃分子作斗争中,注意要投机、盗窃分子退赃是必要的。但是,这项工作很复杂、政策性很强,应该特别慎重。打击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大犯、惯犯和集团犯罪案件,切不可扩大了打击面,也不要把追赃的面扩大了,不要规定追赃比例。并且在领导上要从严控制,防止乱追、硬逼造成违法乱纪。在具体执行时,一方面对应该追和可能追回的赃款、赃物尽量追回,另方面对有些确实无法追回的就不必要求过死,特别在没收财产做为抵偿时,防止使没有参与犯罪的家属,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生活上遭受困难。一般要其抵偿的应只限于由赃款赃物直接变为其财产的部分。以上请你们研究,有何意见望告。
    2023-06-11
    384人看过
  •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
    浙高法[2006]89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我省死刑案件第二审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检察员、辩护人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前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人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检察院收到法院的阅卷通知后应及时确定检察人员阅卷。检察人员、辩护人应当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阅卷完毕;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检察人员、辩护人在七日内不能完成阅卷而需延长的,应通知法院,并至迟应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阅卷完毕。阅卷超过七日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关于开庭时间的确定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和有关诉
    2023-06-11
    438人看过
  • 最新!最高法院发布关于 construction 工程司法解释的意见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法院公布刑九时间效力问题司法解释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见三版),就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该《解释》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023-07-16
    468人看过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11月14日闽高法[2005]320号)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在监狱服刑罪犯和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保外就医)案件的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讨论,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机关1、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由羁押该罪犯的看守所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2、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仍处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中的罪犯,由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所需材料3、判决生效后,监狱不予收监而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同时具备如下材料:(1)由监狱出具的“不予收监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收监的事由和法律依据;(2)由看守所或者负责执行监管的公
    2023-06-01
    119人看过
  • 江苏省高院关于物业纠纷的审理规定是怎样的?
    物业招投标合同纠纷怎么办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
    2023-06-16
    164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苏高法审委[2004]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水平,我院审委会已于2004年1月15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二00四年二月三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
    2023-08-17
    5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拒绝履行构成的条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 2、须履行仍为可能... 更多>

    #拒绝履行
    相关咨询
    •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10
      认定单位诈骗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为本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公民意见和建议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2
      法律卫士,社会良心。公平自在人为,道义成就所托。铁肩担道义妙手著华章捍卫正义,维护公平问世间谁人替天行道男子汉唯你做恶除奸您用能说会道的嘴巴让一些清白的人,返回社会!专业知识精品德素质高义正辞严锄强扶弱,剑胆琴心济困扶危。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师清执法为民一生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捍卫正义,维护公平扬善退恶,仗义执言敬业正直,无愧标兵优质服务,为民解忧。
    • 江苏高院醉驾司法解释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07
      江苏高院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一百毫升200毫克以上的,或者说在高速公路上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法庭的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这些情节从重处罚。
    • 最高院关于强制清算的意见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2-24
      最高院关于强制清算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 最高法院关于事故认定书书面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9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