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日。
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案件的不同严重程度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治安管理处罚,治安关系处罚的时效一般情况下是三十天,根据需要可以再延长三十天。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是什么
1、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的处罚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工商、环保等。
2、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
3、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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