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55:15 24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总之,跟高空抛物相对应的罪名就是高空抛物罪,如果发现有业主从高层抛掷物品,其他业主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高空抛物有可能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业主应该从自身做起,拒绝高层抛物。

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高空抛物如何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王某某先后将11块木板从5层阳台扔下,砸在楼下人行步道上。3月1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通州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一审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木板11块。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据通州法院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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