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总之,跟高空抛物相对应的罪名就是高空抛物罪,如果发现有业主从高层抛掷物品,其他业主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高空抛物有可能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业主应该从自身做起,拒绝高层抛物。
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高空抛物如何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王某某先后将11块木板从5层阳台扔下,砸在楼下人行步道上。3月1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通州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一审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木板11块。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据通州法院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
-
高空抛物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272人看过
-
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468人看过
-
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233人看过
-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315人看过
-
高空抛物罪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499人看过
-
高空抛物罪是怎么认定的
488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高空抛物罪的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4有,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高空抛物罪为故意犯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从较轻的法定刑可以看出,该罪名只适用于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超高空抛物罪的执法主体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8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
高空抛物罪怎样定,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08高空抛物入刑法的认定罪责主要有,故意杀,伤害罪。这些罪名最高可以判刑三年到七年以及巨额的罚款,高空抛物在我国也属于一项多发的意外伤人行为,对于绝大部分人的不重视以及无所谓的态度,在我国的发生率很高,但若不是故意情况下高空抛物伤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引起重视才行。
-
主体有高空抛物罪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30有。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
高空抛物罪执法主体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5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