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上存在差异。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
2.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3.法律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4.两类强制措施的作用、实施时间、内容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作用于行政管理,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管理活动之中实施,在诉讼之前已完成。而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实施,是刑事诉讼重要的法定手段,且完成在刑事诉讼行为终结前,行政强制措施以针对当事人权利为标准,具有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兼备的职能,而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局限于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5.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侦查行为不服,认为其违法或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实施侦查行为的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诉。如果确认侦查行为违法,可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公安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6.两种行为的结案结果和决定机关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结案。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案。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公安侦查行为或公安行政行为,只要我们从事实真相出发,实事求是,通盘考虑,排除外界干扰,排除徇私舞弊。不干涉公安正常的侦查行为,是对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行为的坚决支持,对试图以侦查行为掩盖行政行为的行为予以坚决撤销,使可能的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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