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代签名保险公司理应赔
6年前,张女士为丈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由于丈夫后期得了间接性精神病,一次,在其一人出门后,再没有回来,张女士动员家人多方寻找,也没有找回来,就这样无故失踪了。
因为丈夫的失踪,张女士一段时间总是心不在焉,所以,这张人寿保险单她也就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去缴费,她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该保单暂时失效。当她心情好了一些后,她痛定思痛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复效,并愿意补交所欠保费,保险公司在即使需要其丈夫签名,而张女士代签的情况下,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马上为张女士办理了保险复效,如此她的保单又继续生效了。
今年4月,在张女士续缴了4年的保费后,因为丈夫的多年失踪,法院判决宣告其丈夫已经死亡。于是,张女士便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和为丈夫购买的人寿保险单,去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给张女士出具了不予理赔的书面通知: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张女士在申请复效时,没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属于“代签名”保单,所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张女士觉得自己很冤,她认为保险公司复效生效就应予以赔偿。那么,像张女士这种“保单代签名”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就真的不需进行保险赔偿了吗
其实,保险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不予向张女士索赔,确实张女士很冤枉。但是处在现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应该向张女士进行索赔。理由有二:其一,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的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签名问题明确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本案例中,没有看到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其二,张女士在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仍为她办理了保险复效,由此,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签名”的行为已认可。
出于上述现实理由,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偿10万元的义务,保险公司以“代签名”为由拒赔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只有进行合理赔偿才是情理之中的事。
异议审查的流程
1、审查方式
民诉法并没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我们在实践中一般采用的审查方式有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两种,通常对应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也就是所谓的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程序异议一般都不太复杂,无通过听证程序细加审查的必要,可以选择书面审查异议材料为主,要求补充证据佐证为辅的方式进行,执行法院完全可以直接作出裁定。实体异议涉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实行听证审查在目前是必要的。
2、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一般由审查部门派出合议庭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民诉法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即自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比较短,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
3、救济途径
行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标的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
无论是行为异议,还是标的异议,当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时,应当在裁定书上明确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间,以便异议人行使复议权、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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