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辉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40:09 51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泽辉,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管理区蒌元村西元街2号。因本案于2006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泽辉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增法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泽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核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罗泽辉于2006年5月27日15时许,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增城市新塘镇永和管理区永顺大道湾尾路段,拦停被害人刘庆平驾驶的货车,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去被害人刘庆平的人民币200元。抢后逃离现场。

二、被告人罗泽辉于2006年6月9日12时许,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增城市新塘镇永和管理区永平公路,拦停被害人李树坚驾驶的货车,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去被害人李树坚的人民币100元。抢后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罗泽辉于2006年6月10日16时许,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增城市新塘镇永和管理区新新公路永和中队路段,拦停被害人詹世訇驾驶、林华乘坐的货车,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去被害人林华的人民币200元。抢后逃离现场。

四、被告人罗泽辉于2006年6月16日20时许,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增城市新塘镇永和管理区永顺大道湾尾路段,拦停被害人颜某林驾驶的货车,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去颜某林的人民币180元。抢后逃离现场。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证人庹某志、刘某剑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害人刘某平、陈某仁、李某坚、詹某訇、林某、王某学、颜某林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泽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泽辉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第一宗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第二、四宗抢劫不是事实,其没有抢劫。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判决书中列举,所列证据在原审开庭时已当庭出示并质证,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罗泽辉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罗泽辉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的辩解意见基本相同,一审法院对此已作详细阐述,现上诉人再次提出同样的上诉意见,且没有新的证据支持,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泽辉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理

审判员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李晓刚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翟兰朋、翟登辉犯有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兰朋,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辩护人郑银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登辉(别名翟大鹏),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辩护人韩占锋,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兰朋、翟登辉犯有抢劫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兰朋及其辩护人郑银峰、被告人翟登辉及其辩护人韩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下午16时许
    2023-06-11
    87人看过
  • 依永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依永辉,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吉林省磐石市船营区北极派出所二委十五组中和胡同9-1-1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淳勇,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海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依永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荔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依永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依永辉乘坐本市一辆107
    2023-06-11
    271人看过
  • 万文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9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文辉,曾用名:万国正、平儿,男,1983年12月26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慈利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慈利县杉木桥镇大门村双建组0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文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9月18日作出(2004)荔法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文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万文辉乘坐本市一辆204路的公共汽车,当车行驶至本市中山八路的汽车站靠站时,被告人万文辉趁乘客刘明善不备,从正面用手扯
    2023-06-11
    280人看过
  • 林秉坤、邓剑宁、罗伟刚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剑宁,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4号之15。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本炜,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伟刚,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27号。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秉坤,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文化,学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朝东下石村46号。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识娴,广
    2023-06-11
    201人看过
  • 李世辉、吕华忠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0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世辉,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梧县大坡镇天堂村天一组(自报)。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华忠,男,1979年12月2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个体菜贩,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南组南塘路南边街并九巷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世辉、吕华忠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
    2023-06-11
    391人看过
  • 卢远强、卢远辉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59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远辉,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玉林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卖酒乡通流村井冲6-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释放,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远强,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玉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卖酒乡通流村井冲6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远强、卢远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远辉
    2023-06-11
    206人看过
  • 杜晓泽抢夺案
    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海法刑初字第12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晓泽,曾用名杜小凯、李方超,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郏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花园村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忠林,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7)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泽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克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晓泽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杜晓泽在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附近,趁被害人刘亚丽不备之机,夺取其携带的棕色挎包1
    2023-06-11
    345人看过
  • 杨泽颜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泽颜,曾用名杨九,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兰石镇,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兰石镇顿谷村委会高坡村45号。2004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10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辉,广东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泽颜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泽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泽颜路经佛山
    2023-06-11
    95人看过
  • 张献辉、易箭飞、魏怀斌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3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箭飞,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连州市大路边镇新水罗罗村洞村68号。原审被告人张献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机修,住连州市大路边镇新水罗新住场村97号。原审被告人魏怀斌,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武胜县中心镇紫树村六组。上列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5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箭飞、张献辉、魏怀斌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箭
    2023-06-11
    396人看过
  • 代仁梁、罗宝华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罗宝华(自报名),冒名谭金水,男,19岁,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南康市隆木乡。因本案于2006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代仁梁,又名戴仁梁,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庄河市兰店乡元和村李屯。1997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仁梁、罗宝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
    2023-06-11
    96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本案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
    2023-06-11
    271人看过
  • 杨大桂抢劫案
    犯罪形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大桂,曾用名杨大贵,男,24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洞口县山门镇(以上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大桂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大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审核证据,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大桂携带作案工具小刀、套筒、螺丝刀头等到广州市天河区跑马场内三鹰汽车城伟盛公司旁边的停车棚,坐在被害人梁伟权停放
    2023-06-11
    451人看过
  • 吕兴强抢劫案
    犯罪目的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
    2023-06-11
    16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俄罗斯抢劫罪怎么量刑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7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俄罗斯抢劫应该怎么样判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7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