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
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
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
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
4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
(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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