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部门管辖的什么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22:31:35 401 人看过

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

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

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

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

4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

(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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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侦科归公安局管。公安经侦大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隶属于公安部门。
    • 被经侦抓去经侦队管辖不清楚就不一定是什么案件类型的案件? 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
      A地公安机关很有点过分,甚至完全就是一起互相勾结的犯罪。 首先,既然A地公安机关说没有管辖权,那他凭什么对你进行强制措施?对你办理取保?其次,如果认为你的绑架行为是在A地,那么当经查你们之间的行为属于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诈骗犯,属于典型的“数罪”,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数罪”中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退一万步讲A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那
    • 刑事诉讼法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哪些案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抢劫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 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因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89条) 3、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第267条)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 5、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