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3:10:25 290 人看过

无效协议的原因有两种: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

培训协议有什么用

研究生毕业的王-华(化名)应聘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医疗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经理见王-华学历较高,有意对他进行培养,于是推荐他参加了为期半年的医疗技术方面的培训,花去培训费用2万元。王-华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王-华在公司任重要职务,一旦离去,将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提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而王-华因寻求个人发展,不愿与公司续签。于是公司声称,如果王-华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将培训花费的2万元退还给公司。王-华对此表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还有权追索培训费吗王-华是否应该退还2万元给公司仲裁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就已终结。如果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需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以让王-华退还2万元培训费为由威胁王-华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适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而王-华并没有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及服务期作出约定,也没有专项培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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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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