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居住权和折价的相关条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43:56 274 人看过

离婚后居住权和折价的规定如下: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

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实际情况,双方都不同意放弃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判断双方共有,如果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或租赁,考虑到离婚时夫妻一方有义务帮助困难一方,特别是照顾妇女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所有权后,仍将命令无房一方拥有居住权,直至有条件腾出房屋。

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有效吗?

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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