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税收的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经营多元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等特点,税务部门受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对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
一、股权转让税收征管面临的现状
1.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企业转让股权行为往往是在极其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部分纳税人由于纳税意识不强,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很多非居民企业都是在履行完合同或到外汇管理局申请付款时,外汇管理局索要证明或完税凭证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被动接受后才到企业进行核实,使监控过程不完整,税款入库不及时。
2.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由于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双方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转让双方为了到达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价格甚至成本价转让,另外通过其他方式,以合同补充件、合同附加说明等反映真实转让价格,通过其他渠道实现余款的转移。因此,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往往决定于提供方的诚信度,即使提供虚假金额合同,税务部门也很难判别。
3.股权转让信息来源渠道单一。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企业股权转让相关信息,是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缺乏信息交流、交换的机制和平台,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
4.境外股权转让的信息难以获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只要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行为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关的信息是可以掌握的。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拥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两个或多个非居民企业之间,或股权转让的交易时间发生在工商、税务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前,税务部门掌握信息严重滞后,既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又找不到非居民纳税人,国家的税收利益就有可能白白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税务证明成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部分业务在国外付款,不需要由国内支付的付款情况,税务凭证就失去了防范的作用。
5.股权转让税收法律机制尚不健全。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尚不是经济领域的普遍现象,股权转让行为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还没有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问题,股权转让信息采集的问题,税务机关如何对股权转让企业全程跟踪管理服务等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法律机制。
二、完善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1.完善制度,将股权转让融入税收征管体系。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节点的功能配置要求,从业务分类、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受理资料、办结时限、业务监督等方面,将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纳入税收征管系统,力求将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融入整个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多环节监控。
2.信息共享,构建股权转让税源控管体系。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是造成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为全面掌控股权转让相关信息,与工商、外汇、银行等部门要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门负责股权转让的信息收集和传递。
3.税收前置,建立综合治税工作平台。为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依照《公司法》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与工商局协商,建立股权转让的税收前置机制,即在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由工商局发出《涉税提醒通知》,提醒纳税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和完成税款征收等行为后,工商再办理变更登记。
4.动态管理,定期梳理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从内部管理入手,定期对企业变更登记信息进行梳理,筛查涉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企业名单,对照掌握的日常征管资料,对所涉及的企业信息进行比对。对每户股权转让企业实施专人跟踪管理,建立台账,为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积累股权支付价格的历史数据,填塞税款的流失漏洞。
5.引入中介,完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包括平价和低价转让)的情况,除进行约谈,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外,进一步加强核定征收力度,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并借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办法,引入第三方中介,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第三方定价,为科学合理核定转让价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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