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失业都是累计计算的,中断多久不会导致原支付时间的清算;
2、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六十天,必须再次参保半年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3、社保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一般中间允许有空档,但欠费状态必须补缴;
4、对于一些已经组成家庭并计划要孩子的人来说,应该注意生育保险的使用要求。
法律规定,生育保险的使用要求必须支付六个月以上,金额足够。
社会保障的法制轨迹
在社会保障改革起步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重构阶段、社会保障全面深化阶段,我们均可以清晰地勾勒出贯穿始终的——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发挥出重要作用。其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得以建立和完善,在过去30年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2年的社会保障改革起步阶段。伴随社会保障制度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试点和探索,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也进入恢复时期。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重启改革与探索。1983年底在部分省市展开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84年又展开退休基金社会统筹试点。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正式拉开社会保险改革的序幕。同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目标。此后,我国还将失业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
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目标,主要是为当时国有企业改革配套、为国有企业与国有职工服务以及缓解农村贫困矛盾,所以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也主要围绕此目标展开。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3年社会保障制度重构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以城镇职工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将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维系机制的五大支柱之一。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死亡遗属津贴等。在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至上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1994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1996年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1998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失业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生育保险方面,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企业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此后的200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第2页共2页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在社会救济方面,国家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建立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围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展开。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遵循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内容上,通过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基本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三阶段是2004年至今的社会保障全面深化阶段。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特点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保障成为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要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由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问题。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社会公平的价值观进一步确立,政府责任得以加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正在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社会立法是一个重点。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将制定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于今年年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第一次审议,很快将进行第二次审议。目前,社会保障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有: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乡统筹;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解决城乡劳动力流动问题;明确社会保险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规范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等。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将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迈上法治轨道,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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