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和主要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6:25:27 281 人看过

有下列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有下列方式: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之缺陷。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经营者对一些既不属于公司、企业,又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如个人合伙、民间协会)行贿时,则刑法并没有对其规定相应的罪名,从而出现了刑事立法上的真空,无法对此种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欠合理。根据《禁止商业贿赂规定》,对商业贿赂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种方式。

1、没收违法所得。在实践中,对于违法所得利益的计算不好操作,对于受贿一方来说,其收受的金钱、财物等易于折算成现金价值,而对于其他非财产性贿赂则不好计算其价值,如性服务等;对于行贿一方来说,其违法所得有时并不直接体现为直接现实的经济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了一种市场准入资格或者某种商业机会,而对这些违法所获得的利益也不好评价为现实价值。

2、罚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商业贿赂的情节处1万~20万元的罚款。

(3)民事责任之不足。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或公平竞争权,商业贿赂行为人在攫取市场推销自己商品的同时,使遵纪守法不搞商业贿赂的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或丧失了市场,使这些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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