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立法应注意存款数额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6:20:27 95 人看过

一般来说,作为担保的定金随着原债权的增加而增加,而定金随着原债权的减少而减少。两者成正比例。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利用自身优势迫使债务人接受过多的定金,这对自身不利,从而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存款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至于限制的范围,即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比例?保证金依法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的幅度较小。但是,由于定金、定金和违约金的功能比较,后者是惩罚性的,是对违约者的额外支付;然而,定金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对于债务人来说,这是一种股份支付,只是支付时间提前了。因此,保证金的数额应低于担保债权,高于债权总额的20%,才具有担保价值。第二,存款利息的归属。当定金交给债权人时,定金的所有权将从债务人或第三方转移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当然会取得自己财产孳息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对定金没有利息。但对于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来说,定金数额越大,利息就越高。在利益的驱使下,抵押权人有本能地增加存款的倾向。除限制定金数额外,特别法可以规定,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中,定金产生的利息归抵押人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存款返还请求权何时发生。

当合同关系终止且不存在合同债务违约时,抵押人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此外,超过法定限额的存款余额,出质人有权随时返还,也可以通知质权人冲抵。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仍有权返还定金余额。当事人之间关于没收定金的约定无效。第四,债权转让是否影响存款返还请求权。

在合同期间,当债权人由a变为B时,抵押人能否要求新债权人返还定金?笔者认为,定金是债权的担保,债权转移时,定金自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或从货款中扣除,这是债权转移的必要条款或负担。至于到底是实际转让给新债权人B,还是从买价中扣除,这是原债权人a和新债权人B之间的内在关系,新债权人B不将定金转让给他来对抗抵押人的退款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除非债务人同意或三方另有约定,新债权人B必须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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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3日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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