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21:11:14 296 人看过

证据包括: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表现形式为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4)被害人陈述,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做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只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专门人员作出的意见才是鉴定意见,是一种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二、女人出轨的直接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一)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二)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

(三)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四)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五)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当事人的陈述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六)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

(七)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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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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