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危害的认定基准与规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22:02:19 398 人看过

危害行为的判断标准: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静止。动物没有行为;单纯的思想、态度、观点和所有存在于内心的情感活动不是危害行为,但是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身体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如梦游、被人推倒而撞坏财物;无意志自由的行为也不属于危害行为。例如,张三被李四强按着刺伤王五,张三无意志自由,其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3.有害性。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和侵害的危险。

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对故意犯罪所下的定义,可以对犯罪的故意作如下界定,即所谓的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划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个层次。其中刑法理论所称的罪过,即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条件;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条件,只有当刑法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才能作为构成某一特定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由此可见,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是研究犯罪构成,特别是故意犯罪构成所不可或缺的主观心理态度。并且这一心理态度并非孤立存在的,根据刑法上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它还必须与特定的危害行为联系一起。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哲学上认为,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客观活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往往受到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支配和影响。从这个角度讲,有什么样的危害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必然有特定的犯罪心理与之相适应;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如果付诸行为,也就必然有特定的危害行为与之相适应。即无罪过则无犯罪及其衍生的无犯罪即无罪过(此处罪过仅指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刑法格言。

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判定罪过的存在与否从而断定犯罪的构成与否。该原则强调的是罪过的成立进而导致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同时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罪过,如果只有危害行为而缺乏罪过(故意或过失)则不能成立犯罪,否则便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即无犯意行为不为罪。犯罪故意和过失是认定任何一种具体犯罪所必需的内心因素,并且根据这种内心因素去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犯罪故意中希望还是放任,犯罪过失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进一步断定行为人出于何种故意及何种过失。罪过的有效性,是判定罪过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更为确切的说,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必须激发其身体行为实施特定犯罪。因此罪过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指导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才能认定该罪过有效的性质。这一特性将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与犯罪客观危害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是符合法律上的思想不犯罪,法律不惩罚意向等原则的,也是坚持犯罪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无犯罪即无罪过也是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互映射的关系中推导出来的。该原则中的犯罪特指犯罪行为或危害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概念,既包括了刑法中的全部犯罪,也包括了那些虽然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犯罪行为等同于危害行为。因此无犯罪即无罪过的原则也可以说成无危害行为即无罪过,值得申明的是此处犯罪行为和危害行为的等同互用只限定于刑法和犯罪这一大前提下,在其余领域是否可通用另当别论。无犯罪即无罪过是指行为人无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则无犯罪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其中危害行为是罪过的存在前提,即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那么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亦不存在该行为的罪过。这也是对罪过有效性的反向论证。另外,有危害行为则有罪过也是对无犯罪即无罪过的一个佐证,即在承认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即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对该行为所持有的罪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排除犯罪事由不符合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因而这些行为称不上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是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的前提条件,而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是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的客观基础,二者统一于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之下,将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调和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避免刑法上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两个极端在犯罪构成中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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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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