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并且仲裁的时效中止,因为受疫情影响而导致不能正常仲裁的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的规定,应当中止审理,待疫情消除或者是正常时继续审理。
一、疫情对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
疫情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有:
(一)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即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二)疫情防控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其直接法律后果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疫情防控期间不属于上述任何情诉讼时效不中断。
(三)疫情防控期间,举证期限和上诉期限不停止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期间届满的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二、疫情期间给予补助的申请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法院疫情期间什么时候开庭
没有明确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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