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有没有权利扣押业主的房产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5:33:23 392 人看过

房产公司是无权扣押业主房产证的,购房人以银行贷款交清房款后,就只跟银行存在借贷的关系。而购房人已按合同,履行完相应的义务,这时房产公司是没有任何权利,扣押业主房产证的。所以依法办理的房产证以及土地证,应该是归业主所有。房产公司无权干涉以及扣押,业主与房产公司已无任何未履行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业主购买车位可在房产证内记载

业主的车库车位又该如何登记?小区会所、业委会用房该登记在谁的名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登记条例》的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

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由于未作明确规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以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另外,开发商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保留自用的会所、地下室、车库、用于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记时也未作任何区分,由此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技术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车位等转移登记作了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将其名下未出售车位等转让给其股东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清算人和受让股东,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会所及未出售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进行公示的材料。

业主购买的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内予以记载。房地产权利人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车位一并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出具的有关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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