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新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符合此比例的单位,主要优惠政策包括:
1、在流转税方面,《通知》规定,新政策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方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基本维持不变,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这些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这些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新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为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衔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原则,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所谓安置义务,就是指《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必须安置1.5%(含)的残疾人员,(否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高于1.5%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在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方面,《通知》规定,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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