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认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9:00:21 270 人看过

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先买权人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但对同等条件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同等条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如下:1、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2、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3、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应无限期,但在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却没有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期间。根据第三十五条,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未明确规定其他股东作出同意决定的期间,这容易造成其他股东拖延同意,使意欲转让出资的股东丧失最佳转让时机,因此,应在《公司法》中补充规定同意期间。

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否应有时间限制股东在多长时间内怠于行使这一权利会导致其权利的放弃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法国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了三个月的行使期间,必要时,经法院裁定,得延长六个月。[5]笔者认为,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转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也应增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并明确规定经过法定期限而怠于行使权利的将导致其权利之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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