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994年10月27日于日内瓦签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录第一条:缩略语
第二条:本条约适用的商标
第三条:申请
第四条:代
1994年10月27日于日内瓦签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目录
第一条:缩略语
第二条:本条约适用的商标
第三条:申请
第四条:代理;联系地址
第五条:申请日期
第六条:为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提出的单项注册
第七条:申请和注册的分解
第八条:签字
第九条:商品和/或服务的分类
第十条:变更名称或地址
第十一条:变更所有权
第十二条:更正错误
第十三条:注册期限及续展
第十四条:拟驳回情况下的意见表达
第十五条:遵守《巴黎公约》的义务
第十六条:服务商标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修订;议定书
第十九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条件
第二十条:批准和加入的有效日期
第二十一条:保留
第二十二条:过渡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退约
第二十四条:本条约的语文;签署
第二十五条:保存人
第一条缩略语
除另有说明,本条约中:
(一)“商标主管机关”指由一缔约方指定负责商标注册的机构;
(二)“注册”指由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的商标注册;
(三)“申请”指要求注册的申请;
(四)凡提及“人”应理解为指自然人和法人;
(五)“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列为注册持有者的人;
(六)“商标注册簿”指由商标主管机关保管的整套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注册的内容和关于注册的全部录入资料,不论这样的资料用何种载体存储;
(七)“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八)“尼斯分类”指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九)“缔约方”指加入本条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十)凡提及“批准书”均应理解为包括接受书和同意书;
(十一)“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十二)“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
(十三)“实施细则”指第十七条所指本条约下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条约适用的商标
(1)[商标的性质]
(a)本条约适用于由视觉标志构成的商标,但唯有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缔约方才有义务将本条约也适用于立体商标。
(b)本条约不适用于全息商标和不含视觉标志的商标,尤其是音响商标和嗅觉商标。
(2)[商标的种类]
(a)本条约应适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标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与商品和服务两者有关的标志。
(b)本条约不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
第三条申请
(1)[申请书含有或附带的说明或项目;收费](a)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申请书中含有下列某些或全部说明或项目: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如申请人为一国国民,该国国名;申请人如在一国有住所,该国国名;申请人如在一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该国国名;
(四)申请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律性质,以及该法人按其法律组成的国家及在该国之内适用的领土区域;
(五)申请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第四条第(2)款(b)项之下要求提供的联系地址的,该联系地址;
(七)申请人希望获得在先申请优先权的,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并同时按《巴黎公约》第四条对优先权声明的要求提供说明和证据;
(八)申请人因在展览会上展示商品和/或服务而希望获得由此产生的任何保护的,这种声明及缔约方法律要求提供的支持该声明的说明;
(九)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使用其认为标准的字符(字母和数字)并且申请人希望以标准字符注册和公布商标的,这种声明;
(十)申请人要求将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特点的,此种要求声明以及要求的(诸)颜色的名称和关于该商标主要着色部分所用各颜色的说明;
(十一)商标是立体商标的,这种声明;
(十二)商标的一份或多份图样;
(十三)商标本身或商标某些部分的音译;
(十四)商标本身或商标某些部分的意译;
(十五)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按《尼斯分类》中的类别分组并按该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每组之前标明该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尼斯分类》类别编号;
(十六)第(4)款所指人员的签字;
(十七)缔约方法律要求的关于有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
(b)申请人不作(a)项第(十七)目所指关于有意使用商标的声明的,或已作此种声明的,可提交缔约方法律要求的关于实际使用商标的声明和相应证据。
(c)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缴纳申请费。
(2)[呈交]关于呈交申请的要求,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申请:
(一)以书面提交的申请,在不违反第(3)款的前提下,所用书式相当于《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书式的;
(二)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方函而申请是如此传送的,在不违反第(3)款的前提下,此种传送产生的纸质副本相当于第(一)目所指的申请。
(3)[语文]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申请书以商标主管机关接受的语文填写或以该机关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填写。但如商标主管机关接受数种语文,则可要求申请人按该商标主管机关所适用的对其他语文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要求申请书以一种以上语文填写。
(4)[签字](a)?第(1)款(a)项(十六)目中提及的签字可以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请人在第(1)款(a)项第(十七)目和(b)项所指的声明上签字,即使申请人有代理人也须如此。
(5)[为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提出的单项申请]同一份申请可涉及多个商品和/或服务,不论它们属《尼斯分类》中的一个类别或多个类别。
(6)[实际使用]在不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时限的前提下,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已提交第(1)款(a)项第(十七)目下使用意图声明的申请人,在缔约方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按该法律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7)[禁止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至第(4)款和第(6)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规定申请书必须符合其他要求。尤其不得在申请待批的过程中要求其:
(一)提供任何商业登记簿的证明或摘录;
(二)示明申请人正在进行工商业活动并提交相应证据;
(三)示明申请人正在进行与申请中列出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应的一项活动并提供相应证据;
(四)提交商标已在另一缔约方商标注册簿中注册或已在某一不属本条约缔约方的《巴黎公约》缔约国商标注册簿中注册的证据,但申请人要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所指的申请除外。
(8)[证据]在申请审查期间,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所含任何说明或项目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
第四条代理
联系地址
(1)[准许操业的代理人]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为在商标主管机关办理任何手续之目的而指定的代理人须是该机关准许操业的代理人。
-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141人看过
-
中国民革加入条件
69人看过
-
欠条中加入违约金是否违法?
78人看过
-
中国国籍加入的限制要求条件
357人看过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国加入)
394人看过
-
商标国际公约、协定、条约中有关商标代理的主要内容
473人看过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
我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加入了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是的,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约是附加条件的。中国加入该条约时的声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
-
中国人加入加入国籍有什么程序?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17加入中国国籍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1、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2、提交要求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3、提交相应证明: 4、外国护照复印件; 5、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6、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 7、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
-
入加入外国国籍条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相关的法条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
-
商标可以加入外国国家的名字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2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在商标使用中加入外国国家名称的。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