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
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基本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工讨论的要求。对于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2008年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四、劳动者主张权益应注意时效。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五、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上述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遵纪守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一方加强人事管理、依法行使用工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法律咨询中经常咨询的问题有哪些
494人看过
-
劳动仲裁处理哪些争议问题
251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指的是哪些问题的争议
61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有哪些?
170人看过
-
解决劳动争议中的证据问题
209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者加班时间的问题
163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帮助当... 更多>
-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问题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9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 涉及人数多,范围广; 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酿成重大事件,对于企业、地区声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专业的说法,把群体性劳动争议分为两种: (1)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一种说明企业的某一局部行为对广大职工造成了普遍的侵害,需要格外重视,并且在仲裁审
-
公司法中有争议的问题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231、如何解决股东逾期出资问题。可以通过主动催收、限制股东权利、强制转让股权、除名或提起诉讼来解决。 2、如何应对股权被恶意稀释问题,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的法律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27法律分析 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承包经营纠纷;雇佣关系纠纷;师徒关系纠纷;诊断鉴定结论异议纠纷;发放社会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纠纷;用人单位名下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
劳动争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劳动争议诉讼的时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3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问题: (一)对新法的认识不足。 (二)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关于举证责任。
-
工伤赔偿问题劳动争议中仲裁的种类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07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够帮你解决“关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问题”这一问题。 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经过了从六个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变过程,而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也经过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再回到“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演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