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迁,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和经济上优势团体的产生,格式合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然而,格式合同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在制订格式条款时,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一些不公平条款,严重侵犯了交易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所以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严重地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而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能,利用行政权力规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且有效率上的保证。实际上,行政手段调整在现阶段能涉及到的格式合同微乎其微,绝大多数格式合同是消费者个体与垄断组织之间的合同,这些格式合同行政手段调整很难涉及,例如运输、电信、电力等等。所以,有必要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格式合同审查的职权,对设置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的格式合同的样本建立备案制,并进行核查、督促他们纠正不公平的条款,对于坚持不公平条款的制定者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收集各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向立法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意见,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注意现有各行业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供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参考。
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还扩及到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极为必要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立法。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和争议,我国应当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裁决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应加强行政规制与监督。行政规制与监督既可以通过事前对格式合同审查而将不公平的条款遏制于初始,也可以通过检查而废止正在使用的不公平条款。这是最有效的控制方法。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合同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直接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相关的公用事业部门和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事先审查,非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中的格式合同的公平性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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