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拆迁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对拆迁基本上也不陌生了。
当下的拆迁现状中存在着许多拆迁纠纷,比如补偿偏低、暴力拆迁、超建违建、等等,其社会影响并不太好,给社会大众带来的直接感官认知也并不是一个理性的认知。
在社会大众的普遍意识里,包括正在遭遇拆迁的被拆迁户,大多认为,房子被拆之后,基本上就等于什么都没有了,更别提什么拆迁补偿之类的。
因为房子是补偿的基础,也是拆迁维权的筹码。
不可否认,在房子没被拆的前提下,谈拆迁补偿,走维权途径都是比较有利的。
房子确实是补偿的基础,维权的筹码。
但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拆迁并不会按照理想状态进行。
很多事实情况是:被拆迁人根本阻止不了房子被拆的命运。
也就是大部分情况下,补偿还没谈拢,或者正在准备维权措施时,房子在防不胜防的情况下就被拆了。
这时候很多被拆迁人就会问了,我的房子都已经被拆了,我还能维权争取到补偿吗?我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房子被拆,区分对待,采用合适的维权手段,也能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者赔偿,保障权益。
一,房子被“误拆、偷拆”,取证很关键,行政诉讼是必须
实践中,误拆、偷拆主要是拆迁方对付“钉子户”的手段。
因为“误拆”的违法成本低,所以很多拆迁方会通过“误拆”来达到强制拆除他人的房屋目的。
而“偷拆”则更加复杂,拆迁方各个单位之间往往可以互相推诿,没人给个准确的说法,致使被拆迁老百姓告状无门,拆迁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那面对误拆、偷拆,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严格来说,误拆、偷拆实质上是违法强拆,是拆迁方利用职权之便侵犯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即《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房子被误拆、偷拆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除此之外,也可通过诉讼来追究涉事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还有可能承担其他责任比如刑事责任等。
但涉及到法律诉讼,证据很关键。
被拆迁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房子的损毁是因为拆迁方的误拆、偷拆造成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房子被偷拆、误拆的赔偿利益。
再者,也尽可能提供出房子系拆迁方相关单位误拆、偷拆的证据线索。
二,房子系司法强拆,可依法寻求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的房屋是法院根据前述程序进行强制拆迁的,这是合法的强拆。
这时候被拆迁人可依据之前与拆迁方协商的补偿协议要求拆迁补偿利益。
在此要注意的是:实施司法强拆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是否适格。
即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即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即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
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
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在明律师综述:房子被拆,拆迁博弈并非一败涂地了。
根据不同的拆迁方式有不同的应对措施。
被拆迁人要时刻保持理智和积极的应对心态,即使房子被拆迁,只要有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情形存在,就有可争取赔偿或补偿的空间。
当然,房子不被拆之前就开始维权救济,相对于房子被拆后再去维权肯定要有利得多。
但就算房子被拆了,也能有争取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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