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8 23:30:16 263 人看过

倘若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之前便持有股权,那么这部分股权应被视作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这些股权所产生的相应营利性收入才可能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因此,仅在婚姻持续期间,一方如用夫妻共有财产对外进行了股权投资的话,这才会牵扯到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事宜。

在此方面,股东在离婚中所面临的股权分割问题需要充分尊重其他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收购权。

假如该股东与其配偶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将出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对方,且已获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赞成以及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这位股东的配偶是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的。

然而,如果夫妻二人虽就转让份额及价格等议题达成共识,但却遭到过半数股东拒绝,但他们又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话,那夫妻二人便可出售对应投入的资金,然后再对产生的转让资金做最终分配。

假如仍然遭到过半数股东的反对,并且他们既不出资购买该出资额,也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那样就视为他们已经同意了转让,这位股东的配偶便有资格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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