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保医务人员的基本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3 02:18:33 339 人看过

一、怎样确保医务人员的基本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有:

1.主动维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

2.被动维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发生侵害自己权益的事件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只能减少损失和寻求补偿,但是难以彻底消灭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

医疗事故医生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处分,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情形有如下: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n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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