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43:16 440 人看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四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一款第(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将第十七条第(二)、(四)、(五)项改为第(一)、(二)、(三)项。

三、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将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将第二十九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

七、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八、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
    2023-05-09
    460人看过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
    2023-05-30
    497人看过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
    2023-06-07
    105人看过
  • 202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咨询:请问安徽现在可以生二胎了吗?201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怎么规定的?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生二胎。相关法律知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
    2023-05-05
    420人看过
  • 202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咨询:请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对二胎生育是怎样规定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我
    2023-05-05
    273人看过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
    2023-04-13
    224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9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8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8
      夫妻自主安排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情况。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