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21:10:43 153 人看过

(一)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一、刑事案件法定减轻情节有哪些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三)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四)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事抗诉哪个部门进行的抗诉

刑事抗诉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进行的抗诉。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到达了刑事抗诉的阶段,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进行抗诉的。

如果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要启动再审程序,即由最高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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