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类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6:52:56 210 人看过

家事纠纷的类型

家事纠纷的范围通过罗列的方式得以初步明确,但仅仅通过有无实体权益之争进行简单分类仍然不能解决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对应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家事纠纷做更为具体的分类研究。

1、对纠纷主体的再分类

按照纠纷主体的涉外性,可以将家事纠纷分为两大类别,其中涉外的家事纠纷是指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的人身或财产产生的权利义务同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其次就是仅仅发生在家庭内部人员之间人身财产性纠纷,对两种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

2、对纠纷客体的再分类按照纠纷客体的性质,可以将家事纠纷分为涉及财产性纠纷和涉及人身的身份关系两类纠纷。

3、交叉类别

基于上述两种分类,我们可以得出家事纠纷的几种分类: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性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身份关系纠纷、涉及第三人的非实体性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家庭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非实体性纠纷。

常见家事纠纷裁判规则

(一)抚养和赡养纠纷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其他原因。

2.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3.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无力抚养;对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要求,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其他。

4.签订离婚协议后起诉离婚,因离婚协议未生效,因此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确认抚养权的归属。

5.为了保护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出于公益目的提供的精液而是为了帮助女方生育而提供精液的婚外第三人,作为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6.接受大学教育或依靠自身劳动能力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无需支付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年满18岁为止,年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支付抚养费。

7.已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未涉及抚养费,该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未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8.成年子女之间签订的各自赡养父或母一方的赡养协议,因赡养义务属于专属义务,不得免除或转移,因此上述协议无效。

9.父母长期虐待子女,村委会有权请求撤销监护权。

10、尽到照顾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近亲属,可以确认非近亲属为监护人。

(二)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1.婚后一方父母提供部分首付款所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该方名下;同时该方父母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针对该商品房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与该方父母无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补偿。

3.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基于其购买房屋是否为投资所用。属于投资经营行为的,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认为夫妻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在婚内个人购买房屋,并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取得所有权的,该房屋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结婚登记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产权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6.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办理按揭手续的,因婚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行为属于婚后共同出资的行为,故该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前购房方在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的姓名,该行为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

8.以婚后的财产购房,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9.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

10.父母出资建房,由父母居住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并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房屋父母为所有权人。

11.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分别享有成套楼房内的单间房屋的约定,因违反一物一权原则无效。

12.农转非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保管巨额共同财产时其一次性取出后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财产用于合理用途,应当认定其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1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形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由取得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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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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