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征收集体土地引起的房屋拆迁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的问题,而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则要行使征收权,因而,征收的客体是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行政职责,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
征收集体土地引起的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根据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的要求,征收集体土地,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
2、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引起的房屋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引起的房屋拆迁是指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新农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地上的房屋将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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