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与行为禁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02:12:37 425 人看过

一、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与行为禁令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与行为禁令如下:

1.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吗

人格权不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维承。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失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与主体资格具有密切的联系,允许权利人放弃人格权将使主体资格无法存续,且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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