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审批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审批的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验资证明
5、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完整性真实性承诺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供电子证照,无需提供纸质实物)
8、法人股东近两年期财务审计报告及投资能力证明
9、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节选)
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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