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张和平在参观座谈会时,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与网友在线交流。在谈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调整时,张平说,《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女农民工也包括在内
张平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特别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除原国家机关组织、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女职工,包括女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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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待遇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减薪、辞退她们,第六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42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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