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经侦大队工作流程为受理、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经侦办案期限分为七日内、三十日内、六十日内,具体根据线索重大、复杂情况而定,线索越重大、越复杂,负责批准案件的公安机关级别越高,需要的时间就越长。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至六十日。
职务侵占是不是经侦管辖的案件
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
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
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
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
4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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