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特殊普通合伙是适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形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转制后事务所不得再转回有限责任组织形式。
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合伙人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且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
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且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0%。
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制申请书;
(二)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
(三)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四)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新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决策、事务执行、合伙人入伙、退伙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予以审查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中涉及股东、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申请转制的同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财政部备案。
八、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九、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业务、人事、财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和质量控制等一体化管理水平。
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后续监管,积极探索建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理方法,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部。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会计师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有哪些
390人看过
-
会计师对普通合伙的特殊形式有何规定
166人看过
-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108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规定
246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规定
111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成新的组织形式
96人看过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 更多>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2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
-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区别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澳门在线咨询 2023-04-1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责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名称不同: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8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
-
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