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07:12 41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法规,包括下列各项:

(一)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法规;

(二)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管理局发布的法规;

(三)由我局起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

(四)由有关司(室)起草,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规章。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立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各司(室)提出建议,政策法规司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各司(室)分别负责起草。综合性的行政法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有关业务司配合;专业性行政法规,由有关业务司(室)起草。

第七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征求局内有关司(室)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行政法规草案需要以局名义征求局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负责拟文,报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签发;需要以司名义征求局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的,由起草行政法规的司与政策法规司会签后发文。

第九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注意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论证。

第十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负责起草的司(室)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交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后需要修改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协助国务院法制局修改;报局审定发布的行政法规,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需要修改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修改。

第十三条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签发上报;由局审定发布的规章,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局长签发局令发布。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上报和发布等事宜。

第十四条行政法规发布后,对制定行政法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分工,由负责行政法规起草的司(室)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起草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程序和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
    2023-06-10
    6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1989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宁纪处分:(一)违法占用城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0-7-21【实施日期】1990-7-21【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号】〔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三、
    2023-06-10
    213人看过
  •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失效]
    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四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第六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四)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五)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七)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
    2023-06-10
    176人看过
  •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4-14【实施日期】2007-5-1【发布单位】【文号】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国家
    2023-04-22
    168人看过
  •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暂行办法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一、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下列规划由国土测绘管理局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编制的规划;(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三)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二、审查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规划编制程序规定;(四)国家和我省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五)上一级规划;(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七)当地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三、审查重点(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
    2023-06-10
    138人看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第三章规划成果第四章规划的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第四条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第五条规划的期限应
    2023-06-10
    132人看过
  • 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3(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目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
    2023-06-08
    341人看过
  •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二章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章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第四章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一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三条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第四条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
    2023-06-10
    14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
    2023-06-10
    46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的规定:“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为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如实收到上述款项,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部门,在每年度年终财务决算审查汇总结束后,根据汇总的土地登记费收入决算数,按照93号文件规定的3%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费用,于3月底前交到国家土地管理局。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管理系统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会、组织联审复查并进行评比表彰。并将是否按规定比例、时间、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的单位,才能经过评比,作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规定比例,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多数地区基本制止了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但是,在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而且涉及到一些行政领导干部,有的继续搞城乡土地分管,实行多头批地;有的越权批地或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有的以权谋私,非法占地,营造私房;有的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证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以严肃法纪、政纪。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
    2023-04-22
    441人看过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05]254号发布日期:2005-8-22执行日期:2005-10-1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2023-04-24
    19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与土地管理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0
      按此标准分析,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立即拆除的前提是作出了要求停止施工的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决定与执行的分离,尽管决定与执行的作出时间比较接近,但不可否认决定的事先存在。因此,即使行政机关是对正在施工中的违法建筑实施立即强制拆除,仍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此,《行政强制法》不仅在第2条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行政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在第34条及第53条还分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是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你可以参考我国于2002年7月10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 工商局行政强制法程序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工商局行政强制法程序如下(一)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自己名义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国家行政强制法有何行政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5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 1、代履行: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由行政机关自己履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2、执行罚: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 3、直接强制:针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没有包含关系。 5、和行政强制类似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 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是如何制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奖励决定,可以制作行政奖励决定书、发放奖金或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