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上诉案评析【案情】:北京某策划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张某出资6.8万元,钱某出资6.6万元,陈某出资6.6万元。2008年5月28日,北京某服务公司与策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策划公司应给付服务公司29万元,其中合同签订之日给付6万元,活动结束后两周内给付4万元,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给付19万元;合同成立后,单方终止或拒不执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合同50%的金额给守约方,作为经济损失补偿,并负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合同订立后,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了服务,策划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服务公司在向策划公司催要欠款过程中,突然发现策划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已注销,股东张韬、陈宏亮、钱炜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服务公司起诉要求张某、陈某、钱某赔偿服务公司合同价款24万元及违约金14.5万元。【焦点】: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来主张权利而不能向股东来主张权利,但本案债权人却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应否得到支持?【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陈某、钱某在对策划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策划公司的注销登记,张某、陈某、钱某应对策划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最终目标和价值则在于法律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清算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规定公司有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以及未依法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赔偿责任、清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策划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张某和钱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清算组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策划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张某、陈某、钱某主张其未提交虚假材料,而是代办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材料,因张某、陈某是清算组成员,张某、陈某、钱某均在虚假的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报告内容一致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所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是张某、陈某、钱某制作的,张某、陈某、钱某应承担责任。陈某有关其并非清算组成员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据此判决由股东张某、陈某、钱某对策划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重公司设立、轻公司消亡”是我国公司法立法和执法层面上长期为人诟病并屡屡无法彻底化解的现象。公司在“经营不善”或“名存实亡”后经常关门大吉、一走了之,公司登记机关往往只能以公司未参加年检为名将其吊销营业执照,而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履行注销手续的公司可谓“凤毛麟角”。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将对公司注销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处理公司财产,不仅未尽清算义务,而且占有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正是如此,股东虽有清算的意识,但因其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故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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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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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东原因造成公司并未彻底的清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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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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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是指公司与特定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合同、侵权、多式运输合同、加工承揽、技术咨询或服务合同等,可能涉及到金钱、物品或金钱与物品的组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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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股东会议议程中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9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顾名思义,公司股东(您和您妻子)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具体应当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额以外的部分不再承担责任。如果您和您妻子已经就出资额实缴或者赔偿给员工,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您就不再需要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申请强制执行,也不会执行您和您妻子的财产,而是从公司资产入手(公司银行账户、地产、其他财产等)。以上,请知悉。您有其他疑虑,可以再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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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东债务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9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而债之标的为不可分给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债务 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共有债务,又叫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合伙债务。 连带之债只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分债务与连带债务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债务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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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处置公司清算期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认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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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是怎样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9是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股东的责任就是完成出资,出了一半,就只可能在剩余的一半内承担责任。你的问题可能涉及个别股东没有财产,不方便执行。但似乎没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对其它股东未出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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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股东连带承担责任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16清算费用的时候,股东一般是需要连带承担责任的。在我国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破产的时候,此时是会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的,但股东在一定的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