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登记,应当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后,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相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事项登记到土地登记簿上后,还要向权利人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作为该权利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发证机关则是当地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
1.拍卖出让;
2.招标出让;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协议出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原则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大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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