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关于报审“包头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颁发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
包头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3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小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车时,须在候车廊、站牌和护栏内依次候乘,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三)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时,不得将身份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上下车、关启车门时,不准将手触车门,以防夹摔;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车门;不准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它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辆行驶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它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六)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违者罚款五元。
(七)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务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它车辆。
(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终点站后,必须离开,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返乘。
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主动购票、出示月票,未带月票应照章购票,购票时请注意钱票相符。车票是乘车的凭证,持票下车,丢失客、月票,按无票论处。
(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三)车票限当次有效,但由乘务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四)车票售出后,不予退票。
第六条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何种标准及收费办法。
乘车时可免费携带小件行李一件,但其重量不得超过十五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超过标准规定的部门应购票。
购票标准:
重量在十六至二十五公斤,体积不足0.3立方米购所乘线路全程票一张;
重量在二十六至四十公斤,体积不足0.4立方米购所乘路线全程票二张。
第七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第八条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发生破损自负其责,并不得其他乘客。
第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补票或者数倍感补票处理:
(一)越站乘车的,按所乘路线全程票价补票一张。
(二)无票乘车的,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两倍补票处理。
(三)对使用废票者,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十倍补票处理。
(四)对使用过期月票者,以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到发现日止,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一个往返,累计加倍补票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公共交通经营单位,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有权给予10元至200元罚款处理。
(一)拒绝乘务人员验票,罚款10元。
(二)非中小学生持学生月票乘车者,罚款五十元,月票没收。
(三)借用他人月票,涂改月份或者私自更换相片的,罚款100元,月票没收。
(四)借用市公共汽车公司工作证、乘车证等免费乘车证件乘车者,除没收乘车证件外,罚借用证件乘车人与出借证件者各100元,凡未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其它证件,一律不得用于乘车。
(五)使用伪造车票、伪造免费乘车证件乘车者,罚款200元,伪件没收,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乘客因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给乘客、乘务人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公用事业,请广大乘客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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