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状如何书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8 04:23:43 78 人看过

一、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状如何书写

刑事上诉状应当这样写:

首先,需要写清楚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个人基本信息...

其次,需要写清楚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另外,应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最后,应注明提出上诉的时间。

二、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行为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4)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5)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三、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如何区分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哪些属于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情形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状如何书写,具体回答如上所述。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n(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n(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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