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代无名死者索赔合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4:13:39 453 人看过

投保车辆撞死流浪汉之后,车主与交警部门达成协议并赔偿了8万余元,这笔款项暂由交警部门保管。事后投保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交管部门的调解程序违法,其也无权接受这笔赔偿金;本案中真正的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无法确认接受赔偿的主体,故拒绝了投保车主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交管部门的做法是否有据可依呢?昨天下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索赔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法院认定,交管部门可以保管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据介绍,此判例在全国尚无先例。

大巴不慎撞死流浪汉

2007年3月11日下午,南京大华旅游公司驾驶员杨师傅正驾驶着牌号为苏A56××6的金龙牌旅游大巴在山东境内行驶。当车辆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一处加油站附近时,一名流浪汉突然走上快车道,杨师傅因疏于观察,一下撞上了流浪汉。事故发生后,满身是血的流浪汉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流浪汉于两天后死亡。4月25日,河东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师傅与无名氏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华旅游公司共支出两万余元费用。

交警替流浪汉收下赔偿款

由于流浪汉的身份无法确认,事故处理一直无法完全了结,肇事方的车辆被交警扣押。2008年1月17日,河东交警大队找杨师傅调解解决这起交通事故,当时杨师傅也有些疑惑: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没出现,这种调解是否合法?针对大华旅游公司和杨师傅的疑问,河东交警大队拿出了相关依据,认为他们有权调解这起事故并代死者合法继承人保管死者赔偿金。

考虑到车辆投了保,杨师傅最终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上签了字,并向河东交警大队交付赔偿款85775.2元,后者向杨师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上述调解书形式上为调解书,实质上是交管部门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肇事车主给付赔偿款。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院

2006年3月31日,杨师傅驾驶的金龙大巴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其中三责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1日0时起至2007年3月31日24时止。向山东交警部门支付了赔偿款后,肇事车所有人大华旅游公司即找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理赔资料后,却未予理赔,原因是他们认为杨师傅和河东交警大队签订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定程序,河东交警大队无权收取死者赔偿金,保险公司要赔也只能赔给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南京大华旅游公司将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他们的起诉理由是: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他们依据赔偿调解书在合理范围内向交警部门给付了赔偿款,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他们的损失8577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由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曾预付赔偿款10000元,故旅游公司之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对方赔偿损失75775.2元。

保险公司援引高淳案例为自己辩护

案件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死亡的流浪汉连家人都找不到,所以山东交管部门作出的调解书,受害一方当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谈何调解?这样一来,调解程序也违法,应当确认无效。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赔偿款交付交管部门,所以旅游公司要么是误解了法律,要么是其自由处分,与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纠纷无关,所以该调解书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同时,尸检报告未对流浪汉年龄作出明确鉴定,不能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无法确定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所以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不应理赔。

保险公司还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应理赔。保单特别约定,车损险或三责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在赔偿款中应扣除该项金额。保险公司还特别提到了南京中院驳回了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的著名判例:民政局主张代死亡流浪汉索赔的主张被法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将死亡流浪汉的赔偿款存放在保险公司更安全可靠。由于原、被告的观点过于对立,导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判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昨天下午,鼓楼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在保险期内车辆发生事故撞死流浪汉,应当按保险合同之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交管部门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这既便于流浪汉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流浪汉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旅游公司向交管部门给付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虽然流浪汉的继承人尚未出现,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认定,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大华旅游公司各项费用共计86026.2元,扣除旅游公司预先赔偿的10000元、本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保险公司还应向原告赔偿755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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