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争议的好处是仲裁不收费,而且较注重调解程序。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外情况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管辖。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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