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转让给股东本人
(2)提取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非货币性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夸大利润的,短期内以利润分配的名义抽回出资
(4)抽回货币性出资,用其他未经审计、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性部分补足,以达到收回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权益但不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7)股东通过抵押担保收回公司资产虚假诉讼(八)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但不要求偿还等,以收回公司资产的,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承担返还出资和支付利息的侵权责任。抽逃出资行为直接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有学者认为,退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人将出资额及其利息返还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或者章程是发起人与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负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撤资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违反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合同约定的权利要求违约方将出资及其利息返还公司。(3)公司债权受到侵害的,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实现的,抽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3年1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已提取资本而未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提取的出资额和利息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坚持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该规定赋予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请求撤回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平衡各方利益。在诉讼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的,法院一般允许撤回出资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并往往判决其在撤回出资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预付款”责任,为降低诉讼成本,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4.股东的连带责任,董事、经理协助退资或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董事、经理协助或者对公司提取出资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应当共同承担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返还提取的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公司收回资本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出资额和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股东、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不侵犯他人财产的法定义务。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应当与抽回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增加股东与抽逃出资股东之间的第三连带责任,即对抽逃出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撤回注册资本,二是撤回股东出资。逃避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情节严重的,也将构成犯罪。但是,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的,那么一般认为是虚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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