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9:00:41 454 人看过

发文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赣食药监财[2004]33号

发布日期:2004-8-11

执行日期:2004-8-11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机关作风建设,现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9月20日前按照《意见》中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上报内审人员于省局规划财务处。

附件1、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2、内部审计人员情况表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健全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系统的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各单位要重视、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原则上省局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和设区市局级的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也可对县级局进行审计。各设区市局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不包括已被省审计厅及其委托当地审计局审计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开展审计工作接受省局规划财务处业务指导和监督。省局规划财务处对内审人员负责业务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各设区市局每年6月底以前要将所属单位上一年的内部审计情况书面报告省局规划财务处。省局规划财务处8月底以前将各设区市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上一年的内部审计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要建立一支内部审计队伍,由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担任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各设区市局在内部审计队伍中抽取内审人员安排本辖区内的内审工作。内审人员应采取回避制,不参与本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精通会计理论与实务,有较高的审计理论与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

2、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法律和政策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各项财会事务;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4、具有助理会计师资格以上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年以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单位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1、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规定;

2、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3、会计报表及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4、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和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单位会计账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l、账薄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3、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报表、记账凭证的内容相符。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单位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1、记账凭证是否附列了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正确;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和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内部审计中发现异常项目等内容,应及时向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省局规划财务处、监察室汇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敢于坚持原则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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