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4:56 261 人看过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7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10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1: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人事处关于调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学校各相关部门:为切实做好遗属生活补助工作,使学校已故教职员工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间题通知如下:一、补助原则、补助对象、补助费计发系数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文件规定遗属生活补助费要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计发基数。为易于操作:遗属户籍在成都市、直辖市、外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发基数按照成都市实际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户籍在绵阳市和省内外其他地市州的,计发基数按照绵阳市实际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三、为方便统一管理,学校同时开展遗属生活补助的复检工
    2023-05-05
    177人看过
  •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
    沪民救发〔2006〕49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
    2023-05-05
    414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工作调研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全面完成今年企业工资的各项工作,同时研究明年的企业工资工作思路,省厅拟定了有关调研提纲,请各地就本地企业工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明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等,并结合劳动保障部的调研提纲认真开展调研。同时,经厅领导同意,拟定于10月29日和11月上、中旬,分片召开地区企业工资工作调研座谈会。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和工资科(处)长参会。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企业工资调研提纲一、工资宏观调控:本地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开展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情况;探索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的可行性。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地区按要求建立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欠薪报告、保证金、连带责任追究、公开曝光、信用管理等重要制度和办法的情况;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三、内部分配改革:本地区企业人才收入分配
    2023-04-22
    249人看过
  •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76号)省直各参保单位:为保障省直参保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和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结合省直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
    2023-06-07
    164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248号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属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已按有关程序实施破产或关闭竭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可参照原劳动厅等四个部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及省政府浙政发〔2000〕187号、浙政发〔20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供养遗属、精减职工等费用也应一并清偿。改制前养老保险费缴纳不足或欠缴的,应按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和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筹集或调剂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改制后,应根据职工分流不同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缴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补缴后才能计算缴费年限
    2023-05-03
    122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关怀,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附: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七月四日)为切实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并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
    2023-06-10
    474人看过
  • 关于对特困失业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穗劳就字[1997]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为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使之能达到本市最低的生活保障线,根据《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穗府[1994]第89号)的精神,现对我市特困失业职工发给困难补助作如下通知:?一、特困失业职工是指其在家庭的经济收入中是主要支柱,且年龄偏大、身体较差、再就业困难,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的失业职工。其家庭人均收入(含已领的失业救济金)低于广州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人均240元/月(含需供养的家庭成员),补到人均240元/月,其余额可在失业救济金中给予补助。?二、失业职工家庭其它成员有临时收入的,则按其实际临时收入计算入家庭收入总额之内。三、此项困难补助应逐月发给,直至其重新就业或核定失业救济期满为止。?四、本通知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广州市劳动局?
    2023-06-05
    7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0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与把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内容。要将学习《条例》纳入部门学习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好对《条例》的学习讨论。可以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以及个别辅导等方式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准确把握条款的内涵。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中广泛深
    2023-06-07
    440人看过
  •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二、执行时间:自2005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
    2023-06-09
    377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已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也于2002年7月起实行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制度。“两费”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实报实销,保障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还有部分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尚未纳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两费”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为进一步做好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落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过去,他们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离休了,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
    2023-06-09
    247人看过
  • 新津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政策,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调整工作。这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助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不能享受的补助对象。二是补助标准计发方式发生变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新标准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其中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三是对部份群体予以适当倾斜。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1945年9月3
    2023-05-05
    436人看过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豫劳社劳资[2007]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
    2023-06-09
    451人看过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9月6日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了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65元提高到29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2023-06-09
    160人看过
  •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问
    1、对单位为《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职工遗属办理申领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何时起计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2、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有收入的,其符合条件的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相应扣减?鉴于目前职工收入的不确定性,为了便于操作,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不再考虑死亡职工配偶的收入,可以全
    2023-04-25
    494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湖北省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我的父亲有遗属生活困难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8
      现在没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了。如果你父亲是以企业职工退休的,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
    • 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
    • 陕西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 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和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6
      遗属补助项目: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
    •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怎么办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04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